江西省翥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乐平市翥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202民初802号 原告:*****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昌江区西郊街道淘金岭社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小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夕阳红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乐平市翥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乐平市后港镇岭上村15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66年10月25日出生,现住浙江省常山县。 原告*****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乐平市翥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6元,减半收取计818元,由原告*****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