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翥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乐平市翥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2执恢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乐平市翥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平市后港镇岭上村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74608181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平市大连路以北(安运机动车检测中心),组织机构代码:5711855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乐平市翥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民终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乐平市翥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后,本院于2020年3月9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万尚广场1楼商铺:A185,A186,A187,A191,A192,A203,A205,A209,A210,A215,A216,A221,A262,A312,A335,A379,A380,A381,A382,A390,A001,A023,A039,A065,A068,A071,A081,A082,A083,A085,A086,A095,A110,A117,A118,A179,A152,A153,A163,A176,A177,A179共计42套房产;万尚广场2楼商铺:B038,B055,B101,B102,B105,B107,B108,B120,B121,B122,B155,B157,B159,B161,B165,B167,B168,B178,B562,B563,B565,B566,B567,B570共计24套房产。 因被执行人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乐平市翥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资产进行评估拍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万尚广场1楼商铺:A185,A186,A187,A191,A192,A203,A205,A209,A210,A215,A216,A221,A262,A312,A335,A379,A380,A381,A382,A390,A001,A023,A039,A065,A068,A071,A081,A082,A083,A085,A086,A095,A110,A117,A118,A179,A152,A153,A163,A176,A177,A179共计42套房产;万尚广场2楼商铺:B038,B055,B101,B102,B105,B107,B108,B120,B121,B122,B155,B157,B159,B161,B165,B167,B168,B178,B562,B563,B565,B566,B567,B570共计24套房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 峰 审判员 张 敏 审判员 戴 瑞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