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翥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乐平市翥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2执恢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乐平市翥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平市后港镇岭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74608181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乐平市大连路以北运机动车检测中心),组织机构代码:5711855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乐平市翥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民终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乐平市翥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后,本院于2020年3月9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在司法网络拍卖平台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万尚广场1楼商铺A185,A186,A187,A191,A192,A203,A205,A209,A210,A215,A216,A221,A262,A312,A335,A379,A380,A381,A382,A390,A001,A065,A068,A071,A081,A082,A083,A085,A086,A039,A110,A117,A118,A179,A152,A153,A163,A176,A177,万尚广场2楼商铺B038,B055,B101,B102,B105,B107,B108,B120,B121,B122,B155,B157,B159,B161,B165,B167,B168,B178,B562,B563,B565,B566,B567,B570以上共计63套房产。 其中竞买人***(身份证号码:3602811982********)以人民币241.1万元成功竞买万尚广场1楼商铺A191,A176,A187,A382,万尚广场2楼商铺B168,B565共计6套房产。竞买人***(身份证号码:3602811959********)以人民币1801.9万元成功竞买万尚广场1楼商铺A192,A203,A205,A209,A210,A215,A216,A221,A262,A312,A335,A379,A390,A065,A068,A071,A083,A110,A117,A118,A179,A163,万尚广场2楼商铺B038,B055,B101,B102,B105,B107,B120,B121,B155,B157,B159,B161,B165,B167,B178,B570共计38套房产。现买受人***、***均已将拍卖成交余款按拍卖公告要求汇入本院指定账户,同时向本院书面申请将以上房产裁定过户至各自名下。 一拍二拍后,其余万尚广场1楼商铺A001,A380,A381,A177,A152,A153,A185,A186,A085,A086,A039,A081,A082,万尚广场2楼商铺B562,B563,B567,B122,B108,B566共计19套房产皆流拍。现申请人乐平市翥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将万尚广场1楼商铺A001,A380,A381,A177,A152,A153,A185,A186,A085,A086,万尚广场2楼商铺B562,B563,B567,B122,B108共计15套房产以二拍的流拍价,即631.2万元进行以物抵债,同时向本院书面申请将以上房产裁定过户至其名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万尚广场1楼商铺:A185,A186,A187,A191,A192,A203,A205,A209,A210,A215,A216,A221,A262,A312,A335,A379,A380,A381,A382,A390,A001,A065,A068,A071,A083,A085,A086,A110,A117,A118,A179,A152,A153,A163,A176,A177,万尚广场2楼商铺:B038,B055,B101,B102,B105,B107,B108,B120,B121,B122,B155,B157,B159,B161,B165,B167,B168,B178,B562,B563,B565,B567,B570共计59套房产的查封。 二、万尚广场1楼商铺A191,A176,A187,A382,万尚广场2楼商铺B168,B565共计6套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身份证号码:3602811982********)所有。上述标的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身份证号码:3602811982********)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身份证号码:3602811982********)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四、万尚广场1楼商铺A192,A203,A205,A209,A210,A215,A216,A221,A262,A312,A335,A379,A390,A065,A068,A071,A083,A110,A117,A118,A179,A163,万尚广场2楼商铺B038,B055,B101,B102,B105,B107,B120,B121,B155,B157,B159,B161,B165,B167,B178,B570共计38套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身份证号码:3602811959********)所有。上述标的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身份证号码:3602811959********)时起转移。 五、买受人***(身份证号码:3602811959********)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六、将被执行人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万尚广场1楼商铺A001,A380,A381,A177,A152,A153,A185,A186,A085,A086,万尚广场2楼商铺B562,B563,B567,B122,B108共计15套房产以二拍的流拍价,即631.2万元进行以物抵债。 七、申请执行人乐平市翥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746081812U)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 峰 审判员 张 敏 审判员 戴 瑞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