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翥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乐平市翥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2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乐平市翥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平市后港镇岭上村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74608181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平市大连路以北(安运机动车检测中心),组织机构代码:5711855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乐平市翥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2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9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乐平市翥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以(2018)赣02执38号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拍卖变卖,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终本裁定。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9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585306.14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 峰 审判员 张 敏 审判员 戴 瑞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