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281执578号
申请执行人乐平市翥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乐平市后港镇岭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746081812U。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乐平市大连路以北一社会信用社代码57118553-9。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申请执行人乐平市翥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乐平市翥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20万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1075元,由被执行人兴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
经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车辆、房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及“总对总”和“点对点”网络司法查询等,未发现被执行人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职权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要求其限期提供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限期内提供。同意终结本次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赣0281执5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