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2执异4号
异议人***,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为江西省乐平市。
申请执行人乐平市翥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746081812U,住所地为乐平市后港镇岭上村1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118553-9,住所地为乐平市大连路以北(安运机动车检测中心)。
本院在执行乐平市翥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又于同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舒 亚
审判员 ***
二0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