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大盛和生态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伊金霍洛旗林业和草原局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盛和生态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仲裁裁决一案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27执1984号
申请人:伊金***林业和草原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
法定代表人:赵海录,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文斌,伊金***阿镇法律服务所。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盛和生态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盛赟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伊金***林业和草原局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盛和生态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3、冻结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盛和生态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在华夏银行账户,并扣划账户内存款15265.06元;冻结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盛和生态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股金账户;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伊金***林业和草原局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执行标的258235元,执行到位标的15265.06元,至今尚未执行标的246743.9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内0627执198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在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出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令志
审判员  王世雄
审判员  张小悦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郝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