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执139号
申请执行人伊金***林业和草原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xxxxxxxxxxx,住所地伊金***阿勒腾席热镇文明西路。
法定代表人赵海录,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盛和生态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xxxx,住所地东胜区富兴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盛赟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伊金***林业和草原局和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盛和生态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及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内执他275号指定管辖的复函。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伊金***林业和草原局和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盛和生态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由伊金***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小军
审判员 杨 平
审判员 弓艳兵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