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伊金***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27执1984号之十五
申请执行人:伊金***林业和草原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
法定代表人:赵海录,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盛和生态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盛赟峰,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伊金***林业和草原局与鄂尔多斯市大盛和生态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盛和生态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盛和生态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在华夏银行账户内存款15265.0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令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执行员 刘益荣
书记员 郝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