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恒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恒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绿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204民初1306号
原告*****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铁锋区五金批发市场6号营业房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40777938382。
法定代表人魏再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庆华,黑龙江张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绿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铁锋区宛屯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40528516919。
法定代表人李彦平,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绿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哈尔绿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邱天增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