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爱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爱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小春、陕西省五寨县巨源运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625民初1655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爱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伊旗扎萨克镇玛勒庆壕赖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折建军,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被告:陕西省五寨县巨源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忻州市。
负责人:索美小,公司经理。
原告鄂尔多斯市爱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小春、陕西省五寨县巨源运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鄂尔多斯市爱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鄂尔多斯市爱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也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爱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董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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