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民初80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LANEOATEY),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超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新家园101号楼13014号。
法定代表人吕春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超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张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