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922民初477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陆川县。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广西桂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蒙金凤,广西桂立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韩平。
被告:陆川县中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陆川县温泉镇三峰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2662104087P。
法定代表人:温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雪莹,女,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陆川县中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住广西南宁市。
被告:广西浩邻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青秀区金湖路**金湖商住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69277011XF。
法定代表人:温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春,女,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浩邻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广西陆川县。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瑞,陆川县九洲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陆川县中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浩邻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17日撤回对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的起诉。
审 判 长 彭冬梅
人民陪审员 梁美清
人民陪审员 陈荣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姚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