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北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与乌海市北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302执1593号
申请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乌海市北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乌海市北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执行标的673490元,因申请人***申请此案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6)内0302民初2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建平
审判员  韩应民
审判员  徐 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