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达路桥有限公司

湖北兴达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鄂1202执10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兴达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光学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鄂咸安民初0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兴达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鄂咸安民初00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鄂咸安民初005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尚未履行的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辉 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江和生
书记员 金   亚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