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达路桥有限公司

湖北兴达路桥有限公司、武汉熠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631民初121号
原告:武汉熠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软件产业4.1期A1栋2层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17日,现住福建省福清市,公民身份号码:35012XXXX51017261x,该公司职工。
被告:湖北兴达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武汉熠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兴达路桥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系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熠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37元,减半收取3018.5元,由原告武汉熠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诉讼财产保全费2170元,由原告武汉熠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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