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029执104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鑫悦众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辛渡办事处***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兴达路桥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温泉长安大道298号。
法定代表人沈前进。
本院在执行湖北鑫悦众合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北兴达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桂1029执10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蒙 平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