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达路桥有限公司

宜川县**机械租赁部、湖北兴达路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631执205号 宜川县**机械租赁部、湖北兴达路桥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宜川县**机械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湖北兴达路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作出的(2023)陕0631民初3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23年9月5日申请执行人宜川县**机械租赁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328838.6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兴达路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欠款328838.6元。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书后支付了欠款328838.6元,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4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2023)陕0631执20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