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台县人民医院、浙某某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3民初2450号 原告:天台县人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1023472780914Q,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始丰街道**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水,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255437079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里亭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台县人民医院与被告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原告天台县人民医院于202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台县人民医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台县人民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天台县人民医院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