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2民初6102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里亭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2023年6月16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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