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2民初9599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三里亭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员工。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八月二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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