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2民初5672号
原告:杭州鸿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浙江世纪建材装饰市场19幢1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闸弄口街道三里亭路8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
原告杭州鸿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本院,调解过程中,原告杭州鸿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鸿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O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