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305执1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里亭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255437079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泛华文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街道灵蓉街66号发展大厦1号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MA2HAWQK7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街道灵蓉街66号发展大厦1号楼30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MA2HB72F0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泛华文旅有限公司、温州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305民初12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60000***。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4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温州泛华文旅有限公司、温州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温州泛华文旅有限公司、温州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温州泛华文旅有限公司、温州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温州泛华文旅有限公司、温州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温州泛华文旅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仅有少量存款,本院已轮候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温州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xx元存款因被本院另案在先冻结故暂无法处置,本案已轮候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温州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XX的地块本案已轮候查封,该不动产占地面积较大且设立有抵押登记,抵押债权数额达xx元,经征询xx区资规住建局上述地块暂不符合转让条件故无法司法处置。被执行人温州泛华文旅有限公司在xx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享有的xx%股权计股金xx万,本院已依法冻结,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予以处置。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截止2024年7月28日,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温州泛华文旅有限公司、温州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温州泛华文旅有限公司、温州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将温州泛华文旅有限公司、温州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移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温州泛华文旅有限公司、温州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305执1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