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启安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4民初8437号
原告:**,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志达,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启安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内蒙古启安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