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3民初817号
原告:福建省高品科技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街道露江村露江工业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53231554L。
法定代表人:黄秀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涛,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素芬,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联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九华乡沐一村沐一50号1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94395226R。
法定代表人:王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豪琦,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朗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山下村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MA29UBM963。
法定代表人:周国伟,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承浩,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王婧依,女,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原告福建省高品科技管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联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朗堃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婧依买卖合同纠份一案,福建省高品科技管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王婧依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福建省高品科技管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王婧依的起诉,这是福建省高品科技管材有限公司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高品科技管材有限公司撤回对王婧依的起诉。
审判员 庄慧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