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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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82民初3738号
原告:建德市培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82MA2B1MW851,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乾潭镇万龙村新村第一排第三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进,男,系该公司股东。
被告:浙江朗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MA29UBM963,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山下村7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德市培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朗堃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受理。案件受理后,原告建德市培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确认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德市培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