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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光华融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5民初4446号
原告(反诉被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迎宾大道288号云商大厦1幢1-20-B(自主承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089124527H。
法定代表人:许安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春淋,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平,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光华融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滨湖路555号20幢商铺3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5YPKWQ45。
法定代表人:李丹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海洋,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旗,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反诉被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光华融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被告)重庆***光华融控置业有限公司均于同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被告)重庆***光华融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42306.00元,减半收取21153.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598.00元,减半收取2299.00元,由反诉原告(被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生全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书春
书 记 员 彭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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