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商贸有限公司与富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云阳县双江街道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5民初6249号
原告:重庆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云阳县盘龙街道永兴村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60TX8Y55。
法定代表人:蒲东平,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春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富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迎宾大道288号云商大厦1幢1-20-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089124527H。
法定代表人:许安培。
被告:云阳县双江街道中心卫生院,住所云阳县双江街道大雁路6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5451851242H。
法定代表人:刘勇。
原告重庆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富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云阳县双江街道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重庆市**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重庆市**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牟春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朱宏窑
书 记 员 叶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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