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永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林西县城镇管理局与林西县永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赤商终字第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西县城镇管理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林西镇。
法定代表人石建成,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宝军,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系林西县城镇管理局副局长,住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
委托代理人***,林西县林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西县永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林西镇。
法定代表人*树军,总经理。
上诉人林西县城镇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林西县永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2014)林民商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西县城镇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唐宝军、***,被上诉人永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树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2014)林民商字第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