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赛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绿之缘苗圃与内蒙古赛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4民初7289号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绿之缘苗圃。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巴头沟村6组。
法定代表人:池中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慧,女,1976年10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员,住赤峰市。
被告:内蒙古赛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八家组团临潢大街天宇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吕中文,经理。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绿之缘苗圃诉被告内蒙古赛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绿之缘苗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绿之缘苗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绿之缘苗圃负担。
审判员 孙立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雷兆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