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内0526民初135号
原告:巴林左旗森园林木种苗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2783028025W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农场斜对过)。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内蒙古霍煤亿诚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00776139886Y
法定代表人:许宁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市。
原告巴林左旗森园林木种苗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霍煤亿诚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巴林左旗森园林木种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巴林左旗种苗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被告内蒙古霍煤亿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诚能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巴林左旗种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拖欠款项共计1285609.48元,其中工程款1195609.48元、保证金90000元;2、诉讼费、鉴定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拖欠款项共计1569838.48元,其中工程款1469838.48元、保证金100000元;2、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5日,2020年7月30日,原、被告先后签订了两份《排土场绿化工程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原告施工,工程内容为给水工程、绿化工程、三年养护,工程地点为扎鲁特旗内蒙古霍煤亿诚能源有限公司排土场东三区西部,工程总面积分别为150000平方米、49743平方米,计价方式为全费用固定单价,工程总价分别为1500000元、547173元。原告依协议已完成主体施工并依约提供后期养护,且成活率达到100%。被告支付工程款共计577334.52元(其中一期支付512668.62元,二期支付64665.9元)后便不再依约付款。被告还应支付原告一期工程款987331.38元,二期工程款482507.1元,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共计1569838.48元(变更诉请后的数据)。
亿诚能源公司未做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20年4月5日签订一份《排土场绿化工程合同协议书》(合同编号:20200405,即一期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扎鲁特旗内蒙古霍煤亿诚能源有限公司排土场东三区西部,工程内容为绿化工程、三年养护
期;开工日期为2020年4月10日,施工期限为3年;工程总面积为15万平方米,合同总价为150万人民币,计价方式为全费用固定单价,第一年合同金额为5元/平米,第二年合同金额为3元/平米,第三年合同金额为2元/平米;工程款支付方式为甲方按(月或季度)支付工程进度款,进度款支付比例为结算金额的50%,次月月底前支付,当年春节前支付至结算工程款的80%,次年3月底前支付20%的剩余工程款,第二年、第三年结算工程款的支付按第一款执行,当年春节前支付至结算工程款的80%,次年3月底前支付20%的剩余工程款;履约保证金在专业承包合同工作内容完成50%,履约保证金退还30%,完成内容达到70%,履约保证金退还90%;全部完工验收后,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另2020年7月30日,原被告又签订一份《排土场绿化工程合同协议书》(即二期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扎鲁特旗内蒙古霍煤亿诚能源有限公司排土场东三区西部,工程内容为绿化工程、三年养护期;开工日期为2020年7月30日,工程总面积为49743平方米,计价方式为全费用固定单价,第一年合同金额为5元/平米,第二年合同金额为3元/平米,第三年合同金额为3元/平米,第一年为大面积种植,第二年及第三年为后期补种及维护;工程款支付方式为甲方按(月或季度)支付工程进度款,进度款支付比例为结算金额的50%,次月月底前支付,当年春节前支付至70%,第二年年底春节前支付至计算金额的部分未明确,第三年年底春节前扣除质保金后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依约在涉案区域种植了多年生沙棘、锦鸡儿、苜蓿草、草木樨、***、扬柴、一年生的***、油菜、**、狗尾草等。
另查明,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依合同交纳100000**约保证金。涉案工程竣工后,经双方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联系
商议确定验收结果及开票事宜后由被告公司分七次向原告公司合计转账577334.54元(一期工程付款总金额为512668.62元,二期工程付款总金额为64665.9元)。除了以上已支付的工程款,被告亿诚能源公司尚欠涉案两项工程款分别为987331.38元、482507.1元,共计欠原告巴林左旗种苗公司工程款1469838.48元至今未支付。另有履约保证金100000元亦未返还。被告公司单方验收确定的一期工程实际施工面积为138270平方米,二期工程实际施工面积为49743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和原告提供的两份《排土场绿化工程合同协议书》(一期、二期)、微信聊天记录、结算清单、转账凭证、工程款发票、纸质版微信聊天记录及现场照片和另有光盘一张(包括照片95张、视频63个),被告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和本院现场勘察视频光盘和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巴林左旗种苗公司与被告亿诚能源公司分别签订的《排土场绿化工程合同协议书》(一期、二期),均是当事人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被告亿诚能源公司应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被告公司单方已对原告公司涉案施工实际面积作出确认,原告巴林左旗种苗公司作为施工方也已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绿化施工及保养义务,被告亿诚能源公司虽然支付部分工程款,但未继续履行支付尾欠工程款和返还履约保证金的义务,应依约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和保证金的返还义务。关于原告要求鉴定费的主张,因未产生该费用,故不予确认。被告亿诚能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内蒙古霍煤亿诚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巴林左旗森园林木种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1569838.48元(其中工程款1469838.48元保证金10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28元,减半收取946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464元由被告内蒙古霍煤亿诚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永 胜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古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