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国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民辖35号

原告:***,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耿军,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女,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赤峰市森利达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巴林左旗乌兰坝苏木哈布其拉嘎查。

法定代表人:耿军,经理。

第三人:内蒙古国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第八加油站路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耿军、***、赤峰市森利达苗木有限公司,第三人内蒙古国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2018年6月21日,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以”被告内蒙古国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在(2016)内0422民初3955号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行为不当,已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此问题,现有关部门正在核查中”为由,为避免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引起当事人的合理化怀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申请回避对此案的审理,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避免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引起当事人对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质疑,同意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报请将此案指定其他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林西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齐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