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晋0427执40号
中钢特材科技(山西)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新乡市冠彤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0427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新乡市冠彤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二O二O年一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一月十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新乡市冠彤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货款650000元。
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385元,执行费890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壶关县支行
账户名称:壶关县人民法院
账号:X********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郭东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