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冠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市冠彤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巨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81民初2744号
原告:新乡市冠彤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百泉镇南关村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守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颖宇、尹仲康,河南岩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深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赤湾石油大厦**。
法定代表人:曹云生。
第三人:卫辉市豫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工农路**。
法定代表人:张光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献华,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新乡市冠彤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卫辉豫北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冠彤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乡市冠彤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文万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申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