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782民初3396号
原告辉县市众诚机械工程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胡桥乡胡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054722287U。
法定代表人冯茹阳,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扬,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市冠彤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泉镇**关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577638359L。
法定代表人李守忠,系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3年11月16日出生,住辉县。
被告李晓涛,男,汉族,1987年7月16日出生,住辉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东,河南豫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辉县市众诚机械工程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冠彤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晓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周智霞
人民陪审员 李红琰
人民陪审员 王艳霞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屈彦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