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冠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丘县磐石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市冠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4民初2260号
申请人:沈丘县磐石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MA475D9J6H,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槐店回族镇人民大道与207省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欧伟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乡市冠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新乡市冠彤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577638359L,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百泉镇南关村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守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沈丘县磐石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乡市冠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沈丘县磐石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新乡市冠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14017.5元予以冻结,如银行存款不足1214017.5元,查封被申请人新乡市冠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不足部分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保单号:1320151390167194××××)为申请人沈丘县磐石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1214017.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丘县磐石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冠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14017.5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1214017.5元,查封被申请人新乡市冠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沈丘县磐石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晓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安文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