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9民初372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8月28日生,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孙浙江,河北律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3月2日生,住所地江苏省沛县。
被告:新乡市冠彤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百泉镇南关村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577638359L。
法定代表人:李守忠。
原告***与被告***、新乡市冠彤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雪琳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郑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