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绿雅园林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阿拉善左旗城市给排水公司与阿拉善盟绿雅园林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921民初921号

原告:*****城市给排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希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内蒙古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盟绿雅园林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双红,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城市给排水公司与被告***盟绿雅园林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城市给排水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8元,由原告*****城市给排水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卢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