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921民初921号
原告:*****城市给排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希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内蒙古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盟绿雅园林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双红,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城市给排水公司与被告***盟绿雅园林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城市给排水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8元,由原告*****城市给排水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卢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