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怡欣绿化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阿拉善盟怡欣绿化养护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内2921民初1411号
原告:***,男,195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腾。
被告:阿拉善盟怡欣绿化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王景萍,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诉被告阿拉善盟怡欣绿化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怡欣绿化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怡欣绿化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阿拉善盟怡欣绿化养护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21580元及逾期支付劳动报酬的利息损失755.30元(利息计算以2158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1日暂计至2022年5月19日,以年息6%计算),合计22335.3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至2019年9月底,原告受雇于被告怡欣绿化公司从事绿化、栽树、浇水、除草等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日劳务报酬为120元,按实际工作日期结算,期间劳动报酬有21580未支付。原告索要无果后,求助于阿拉善盟××队,被告***作为被告怡欣绿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配偶参与调解,2021年4月9日原告与二被告在阿拉善盟××队确认尚欠原告劳务报酬21580元未支付,承诺2021年10月31日前付清,并出具了由被告怡欣绿化公司盖章、被告***签字的《***工资情况》一份,并承诺由被告***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还款期限已过,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无果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怡欣绿化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至9月,被告怡欣绿化公司雇用原告从事栽树、除草、浇水等工作,怡欣绿化公司拖欠原告劳务费21580元。2021年4月9日,原被告在阿拉善盟××队主持下达成还款计划,被告怡欣绿化公司、***向原告出具《***工资情况》,约定:***工资21580元,于2021年10月20日前付清,***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未予偿还欠款,原告于2022年6月
7日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出示的《***工资情况》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资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原告与被告怡欣绿化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怡欣绿化公司、***向原告出具《***工资情况》形式的还款计划,是原被告双方就劳务费付款问题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并受法律保护。二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日期支付劳务费用,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给付劳务费用,被告***与怡欣绿化公司共同向原告出具还款凭证,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而非对怡欣绿化公司还款计划的保证责任,故原告的该项诉请应调整为由怡欣绿化公司、***共同向原告给付21580元劳务费用。关于原告主张逾期资金占用利息的问题,因双方约定了还款日期,二被告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逾期资金占用利息的利率应依法调整为年利率3.85%,自2021年10月21日计算至2022年5月19日为485元。被告***、怡欣绿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阿拉善盟怡欣绿化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21580元及利息485元(利息计算方式:以未给付劳务费为本金,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10月21日计算至2022年5月19日为485元,之后利息顺延计算至劳务费付清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元,原告已预交179元,由被告阿拉善盟怡欣绿化养护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9元;退还原告***1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 武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红燕
书 记 员  萨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