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2921执3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11月16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05月10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阿拉善盟怡欣绿化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法定代表人:王景萍。
本院在执行***与***、阿拉善盟怡欣绿化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2921诉前调书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435.00元,执行费57.00元,执行到位标的:0.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043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
2、通过本地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于2022年5月23日轮侯查封。
3、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名下车牌号码为蒙M××××号车辆于2022年5月23日查封,被执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4、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约谈申请人,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阿拉善盟怡欣绿化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立 东
审 判 员 杨 惠 东
审 判 员 苏雅拉图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和 建 明
书 记 员 刘 雪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