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志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车万利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伊敏河公园管理处、呼伦贝尔志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7民终13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利,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喆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伊敏河公园管理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5号房管综合楼海拉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室。。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鑫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垚,内蒙古鑫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呼伦贝尔志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胜利办医院住宅楼57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上诉人**利因与被上诉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伊敏河公园管理处、呼伦贝尔志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8)内0702民初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利于2018年10月26日以欲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405.66元,减半收取13702.83元,由上诉人**利负担,退回上诉人**利13702.83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印帅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双
附本案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