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三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呼伦贝尔市三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781民初554号
原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被告:呼伦贝尔市三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满洲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呼伦贝尔市三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