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三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呼伦贝尔市三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783民初375号之一
原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瑶,内蒙古鑫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伦贝尔市三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海涛。
原告***与被告呼伦贝尔市三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0.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雯雯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丰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