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执32-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季海交。
被执行人淇誉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许文铨。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淇誉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采购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48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订金人民币106050.6元及仲裁费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6月23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汇付执行款人民币124002.6元。6月30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760元。现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汇付执行款人民币124002.6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结案。
本院认为,生效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176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48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守辉
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
代理审判员 侯 旭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兴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