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宏大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宏大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阳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113执779号
内蒙古宏大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阳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宏大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贵阳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20)黔0113民初59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贵阳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5656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366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贵阳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费通知书。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执行金额为982006.37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将本案所确定的执行案款982006.3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2099元,内蒙古宏大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确认贵阳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2020)黔0113民初59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刘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杨帆
书记员熊重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