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宏大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永恒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内蒙古宏大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02执959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永恒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月阳,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鄂尔多斯东街华莹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被执行人内蒙古宏大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该公司总经理,住所,住所地包头市边墙壕110国道677路标南200米处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永恒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宏大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履行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6民终251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东胜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20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20年9月2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依法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2513913元,其中缴纳执行费63458元,向申请人领取案款2450455元。

经对被执行人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履行金额2450455元,未履行本金4525197.19元及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2408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154,执行费63458元(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内06民终25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贾晓强

代理审判员  任尚芬

代理审判员  代 庆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永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