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02执8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永恒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月阳,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鄂尔多斯东街华莹小区南三楼303室。
被执行人内蒙古宏大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包头市边墙壕110国道677路标南200米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永恒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宏大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内蒙古宏大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6民终251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内蒙古宏大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账户(账号:XXXXX)、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账户(账号:XXXXX)、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支行营业室账户(账号:27×××4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宏大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XXXXX);
二、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宏大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XXXXX);
三、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宏大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支行营业室账户(账号:27×××43);
四、冻结期限为12个月。
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提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代 庆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永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