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宏大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宏大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贵阳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民初3706号
原告:内蒙古宏大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边墙壕110国道677路标南2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36032473016。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嘉军,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765660。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贵阳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云环路107号综合楼负1-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MA6GQ02P1Y。
法定代表人:赵飞翔,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小伟,贵州贵达(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0014618。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内蒙古宏大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阳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宏大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贵阳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宏大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雪恒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祝清碧
书记员罗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