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宏大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宏大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呼铁采石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7101执14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宏大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内蒙古呼铁采石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7555453230M,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刘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呼铁采石有限责任公司(2020)内71民终24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内蒙古呼铁采石有限责任公司在0560××××459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162.9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内蒙古呼铁采石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560××××45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5755.6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晓滨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瑞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联系人:胡晓滨联系电话: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