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宏大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宏大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203执74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2月16日出生,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宏大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包头市昆都仑区友谊小区包钢综合体育馆(原金海岸游泳馆)。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宏大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包头市昆都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2022)**劳人仲案001号仲裁裁决书。因该仲裁仲裁书尚未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递交申请,且意思表示真实,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内0203执7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泽